司庫立方資金SaaS產品保密協議
您(以下簡稱“披露方”)的信息安全對我們來說至關重要。一直以來,司庫立方都致力于為每位用戶提供更安全的互聯網環境。我們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以幫助我們向您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本政策適用于北京司庫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司庫立方”或“我們”或“接受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及其延伸的功能,包括司庫立方資金管理系統等移動端、網站以及隨科學技術發展出現的新形態向您提供的各項產品和服務。
一、 保密信息
1、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由本協議一方當事人(“披露方”)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書面,口頭,或以樣品、范本、計算機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協議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方”)披露的,并在披露時指明為保密的或根據披露時的情形應當被接受方視為保密的任何信息。
2、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信息、商業性信息、文件、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以及其它專有信息,本合同的條款和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以下統稱“保密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 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為公眾所知(非因接受方的過錯)
(2) 接受方沒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的信息
(3) 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取的信息。
二、 保密信息的披露
保密信息的披露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披露方以書面、電子或其他形式披露時在信息上做有保密標記;
2、 口頭披露時披露方在披露時說明其為保密信息,而且在披露之日起30天之內向接受方發出書面公函予以指明該保密性;
3、 以其他形式披露時書面指明其為保密信息;
4、 雖然不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但信息自身性質表明其明顯是保密的。
三、 保密義務
1、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協議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載體之舉不構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轉讓、授予任何非基于為提供本項目項下技術服務之目的的使用權、特許權或其他任何權利。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協議所列信息不構成披露方授予接受方享有披露方對其商標、專利或技術秘密擁有的權益,亦不構成向接受方轉讓或授予第三方許可給披露方的商標、專利或技術秘密等有關權益。接受方獲悉披露方保密信息時,亦不得被認為或被解釋為取得披露方對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權利。
2、接受方對保密信息只有為實現合作項目的目的而進行使用的權利,絕不為與該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沒有所有權、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
3、接受方有義務妥善保管保密信息。接受方承諾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證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4、未經披露方的事先書面批準,接受方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公開,但接收方披露給其關聯公司不受上述約束。接受方亦不得依據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問題,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議。
5、接受方僅能向有知悉必要的接受方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雇員或顧問)披露保密信息。一經發現對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員違反本協議時,接受方應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進一步未經授權而使用保密信息。
6、接受方應已或將與其根據合作項目需要而接觸、知悉或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員簽訂相應的書面保密協議,保證其能遵守本協議的規定,接受方人員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據該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議,都被視為接受方違反本協議。
7、接受方不得對任何由披露方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任何軟件或硬件進行反編譯、反匯編及逆向工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在披露方要求時,接受方應返還保密信息的所有原件、復印件、復制品、及所有其他載有保密信息的載體,或依披露方的要求,銷毀了上述保密資料,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
四、 保密期限
自披露方第一次向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后起直至該保密信息合法公開時止,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保密信息。如果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依照國家主管機關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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